【基本案情】
详见文末附图。
【案中说法】
本案是医疗卫生行业软件项目两层分包后,实际施工单位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施工方认为活已先干,合同系后补、日期倒签,且用户单位已认可。分包商辩称报告时间与合同时间颠倒,没验收,不满足付款条件,最终两审均败诉。
合同标的最终指向建设单位与其总包方的《XX区区域医疗中心综合能力提升项目一智慧医疗提升和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包)软件采购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用户,XX大学附属某医院。
乙方:总包方。
原审被告:分包商。上诉人。
原审原告:实际施工单位。被上诉人。
施工单位与分包商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书面通知完成安装调试或试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卖方验收人员、最终用户人员进行最终验收。如产品通过最终验收,参与验收的各方须在最终验收单上签章”。
本案的典型在于,施工方既没有合同相对人(分包商)签验收,又没有拿到项目甲方的验收报告原件与电子档的情况下,以甲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报告存在的事实。
分包方虽然主张系统未通过验收、不能使用,但在施工单位的证据下,结合用户单位没有提出使用异议,故被两级法院均不采信。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包商提出未验收、不能使用,看上去似乎挺有把握、挺有生活道理,毕竟己方确实没有给对方签收、且对方手头也没有任何格式的验收报告,但实际上分包商在这件事上很悬,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在上游有总包隔着一层,其不能直接面对建设方,在下游活是施工单位干的,其不能直面用户。一旦施工单位举证施工、验收、使用方面的痕迹(尤其是使用,因其在末端,很容易保留该证据),分包商就处于被动。
本案因法院已采信施工单位的微信证据,并没有就验收报告原件展开辩论。
本案验收报告原件一般被建设合同的甲乙双方持有。施工单位还有一个救济途径:依据民诉法第67条、民诉解释第94条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本案的典型意义之二,就发包前的施工行为提出串通投标,意图证明要么不能采信对方证据,要么对方行为是串通投标。
法院绕过了总包商行为是否串通通标,直接认定分包商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43条),从而使分包商的诉讼策略落空。
【以案为鉴】
对于分包商,为了实现背靠背付款,同时避免《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第68条合规风险,可以就自己乙方付款增加前置条件:由本合同甲方组织合同验收。
注:合同履行中,分包商要避免施工单位举证已达到验收条件,分包商阻挠验收。
对于实际施工单位,除了做好项目内容交付之外,还要保持与用户单位的沟通,从分包商和最终用户处做好交付时间、交付数量认可、交付质量认可方面的留痕,即使对方微信保持沉默。
同时,本案很好地体现了项目分包、转包,诉讼策略如果用串通投标来论证分包商的合同行为,不一定能获支持。
案件时间节点如下:
裁判文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