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付款写进合同,总包没收到款就可不付分包商款吗 | 案中说法12:IT合同纠纷


【案中说法】

大环境不好,ToG业务的优质项目越来越少,验收和回款越来越难。


在《民营经济法》中,针对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搞背靠背付款做了规制。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对此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以及该法施行后中小企业间的合同,分包商能否突破背靠背条款,提前收款呢?


博主在之前整理了总包还未验收就要给分包验收的案例,虽然少见,但博主也有亲身经历。而本文纠纷难度更上一个台阶。

注:上述文章《案中说法 | 分包商没验收,能拖住施工单位的款吗》。


本案是就普宁华侨医院的HIS系统,总包甲方重庆华医某道公司与分包乙方广州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广东阳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付款比例30-30-35-5,约定【付款节点均需满足甲方收到院方相应阶段付款】和乙方出具的相应有效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因总包没有收到业主单位的款,继而没给分包商付款,被分包商给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


在验收纠纷环节,乙方举证有验收报告,虽甲方陈述【系迫于(业主)医院方的压力】,但法院认为,甲方作为理性的商业主体,加盖公章的行为足以确定其已就案涉项目完成验收。


在付款纠纷环节,甲方作为上诉人,称“付款条件还包括满足自己收到建设单位相应阶段付款,现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对应款项,不满足付款条件”。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工作人员也是按该口径与乙方工作人员沟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支持乙方请款诉求。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商业活动中,总包方考虑到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及后续更多的订单,通常不会将诉讼、仲裁作为催款选项,而是选择将风险和资金转下游一起承担。而正好本案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到期应支付,没有证据表明总包商积极行使权利向建设单位主张该款项,故法院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实际成就,对于分包商请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与此类似的还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榨干”债务人。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以案为鉴

本案分包商除了引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得以胜诉,最重要的是如下:


(1)分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获得用户单位认可,获得了建设单位的验收报告。

无论何时,做好自己该做的。


(2)分包商在面临请款纠纷时,依然按合同交付了源代码,而非选择不安抗辩。按合约执行,是理性经济人作为。否则,乙方不交付代码、甲方不付款,可能会走到合同僵局,或合同履约不能,最终可能会三输(用户、甲方、乙方)。


(3)合同时间到期后,甲方微信催促乙方提交验收所需材料,被法院认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就最终验收时间的变更已经达成了合意。


所以,公司有必要给项目经理们辅以必要的法律常识。面临纠纷时,除了内部要统一口径,还需培训一线执行人员(通常是项目经理们),有项目纠纷相关的法律意识、统一用语表达




【基本案情】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