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到2020年,二级医院电子病历系统需达到3级以上。据此,以各县人民医院为代表的二级医院纷纷将电子病历建设工作提速。本案背景即是如此。
电子病历评级标准要考核医院多个角色、多个系统的应用水平,考察系统的整合(或曰互联互通,互操作)能力,医院除了要上马必须的软件之外,还要保证不同厂商间的软件相互通信。对早些年前的内地县医院而言,缺钱、缺人才、缺本地医疗IT公司支持,大概率是常态,对采用哪家公司的软件,以及软件如何整合就成了难题。
本案的汪清县某医院为了达到电子病历三级,采购了电子病历等多个系统,并且另外采购了配套的服务器,合同约定签订后要付首付款。签署合同21天后,发现(电子病历三级要求的)新采购的电子病历系统无法与现有的影像系统对接,这时候还要付首付款吗?
【双方分歧1】乙方认为合同明确写了,签订合同后就应该付首付款。当前合同已签订,虽后面履行不顺,但首付款条件已成就,应付首付款。而甲方认为,合同是为了电子病历三级评级,乙方无法按合同完成系统对接,从而导致无法评级,合同目的落空,整个合同款都不应该付。
【双方分歧2】乙方认为我还愿意继续履行,中期款应继续付。甲方认为合同目的落空,不干了,解除合同+所有款都不付(首付款、中期款)。
这就是合同是否应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置问题。
依民法典,除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外,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如下: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即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情形。
本案中,乙方无法对接,【致使】甲方评级的根本目的落空,即属于根本违约,因此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在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理由的情形下,甲方在一审程序中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形成权,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本案甲方在提出反诉后,合同已正式解除。
依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硬件合同是独立合同且已验收,不受软件合同解除的影像。软件合同只是开了个头,首付款未履行,应该终止履行(且双方几乎没有直接损失,无需恢复原状,无需补救),无需再付首付款;中期款也终止履行,因几乎没有实质进展,故亦无需恢复和补救。
【以案为鉴】
博主作为多个评级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深度参与者,对本案甲方目的和乙方失败之处深有感触。试提建议如下:
一、乙方在筹划项目、投标、签订合同知识,应考虑清楚【第三方配合】的成本。
医院甲方评级或政策性项目等合同,一般会有其合同目的。其目的中个别细节实现可能需要、依赖第三方配合。
这时候,乙方的方案和报价应清楚己方报价是否包括第三方配合改造,投标文件和合同应列明,己方义务是实现某特定功能,还是提供XX接口(两者差距即第三方改造的协调义务是乙方还是甲方)。
二、医院近年的合同几乎是为了XX目的建设某系统,乙方包相关接口。
乙方除了在报价方面考虑尽量周全,作为弱势方,几乎毫无办法,毕竟,要么饿死,要么饮鸩止渴。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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