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毫不夸张地说,需求设计与需求管理是信息化项目质量关键,是技术开发合同履约的灵魂。
合同通常会约定因需求变更顺延工期,然而,变更究竟是因增加需求而产生的变更,还是对原有设计修改而产生的变更?项目发生纠纷时,需求变更的认定可能会对工期、违约责任的认定产生关键影响。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提审,争议点之一即未在约定工期内交付软件及相关,是因为甲方一再变更需求,还是乙方设计烂而完善设计?
本案中,约定需求变更需签署《变更备忘录》,双方已于3月31日签订《产品原型确认书》。二审法院认为确认书之后的修改即对需求的修改。
在再审请求中,甲方主张二审法院没有区分功能细化、设计错误引起的变更,和纯粹的新增修改需求,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提审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已约“变更、增加以外的开发内容仍应按项目期限执行”。双方第二次原型(相当于需求)确认后,甲方虽提出修改需求(变更、增加项目),但乙方作为相对方,有义务和权力评估影响,决定是否签署《变更备忘录》作为履行依据,否则发生争议,通常应视为不对开发周期产生实质影响。据此,在乙方没有举证,以及没有在案证据证明延期系因甲变更需求导致,最终乙方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结果发生反转,从一审二审驳回甲方退款+违约金请求,到再审支持乙方退款+乙方赔违约金+乙方支付案件受理费。
【以案为鉴】
乙方需正确认识需求变更(增加、修改)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1)对需求变更,有可能会影响到原有功能的开发节奏。双方合同约定原有功能按原期限执行,是有风险的。
(2)乙方项目经理/产品经理与甲方对接人,要清楚认识细化设计/更正设计错误 vs 需求调整,尤其是快速迭代过程中设计从粗到细,会产生较多版本的设计稿。要和功能变更(业务需求)引起的需求调整做区分。
(3)留痕是项目经理的保命神器。对于项目变更,没有走到监理层面的变更,也要邮件通知或请示以备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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