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融峰日出 博主©)
【案中说法】
本案标的额仅11.8万元,就不用总包、分包的称谓,用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软件公司吧。
包工头把客户的软件合同签下来后,转交给下游软件公司实施。如果包工头卡着不给软件公司验收,是不是软件公司就真的无法验收,继而无法请款?
我们在之前的华侨医院HIS项目探讨过类似的问题。在该医院案例中,医院作为最终用户方给总包出具了验收报告,但总包认为有背靠背条件,不给分包商验收、付款。最终法院认定无证据表明总包商积极行使请款权利,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实际成就。参见:《背靠背付款写进合同,总包没收到款就可不付分包商款吗 | 案中说法12:IT合同纠纷》。
回到本案,最终用户方自己给自己对软件做了验收,并宣传到自己的官网。法院据此可以认定软件公司已经完成标的系统的开发义务,相应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相信每一个阅读到此处的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老板们,情不自禁觉得扬眉吐气。这一回,法律就是你们最大的底气,你们尽管写好你们的代码。
当然,就期间存在的BUG,法院认为属软件系统上线、使用后的正常表现,合同质保金可以视为对【软件运行后的维护费用】,予以酌情考虑。
【以案为鉴】
无论如何,乙方要做好自己应做的,即使甲方不给验收,也要坚持、主动做好维保,否则将可能被扣质保金。
甲方,该验收就验收吧。如果对软件质量没信心,可以在合同约定验收质量标准,并把传统的付款节奏从3-4个节点,增加到更多节点。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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