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在政府采购中,一般流程是招标、投标、中标通知、签合同、交付、验收与竣工、审计。
招标文件相对简约,投标文件则会对招标中的条款逐条予以回应,标书制作人员较易在此处埋“雷”。按照要约与承诺的定义,政府采购在中标通知到达投标人时,合约已经成立。
问题来了,如果发生纠纷,投标人在标书中埋下的雷(宏伟描述、不利乙方),是否会完全、一定不利于乙方呢?如果投标书与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本案合同甲方为智慧城市的业主方兴余公司,乙方为软通公司。
就“智慧余庆”项目,乙方在项目招标时递交了《建设方案》、《商务文件》。该文件对甲方有利,故甲方在两审中力争以此为履约评价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然而,凡事不可绝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乙方提交的该两个文件,双方依据文件签订合同。(1)双方均未约定将两个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合同约定“其他事宜,双方在软件合同、硬件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3)软件合同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反映了双方对本合同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代替所有之前关于本合同所述主题的任何合同及以往的惯例。”《工作说明书》为软件合同附件,约定“具体开发项目的内容将以相关的《工作说明书》确定,该《工作说明书》与本合同将构成双方之间就具体开发项目所达成的完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为,上述条款均再次明确,合同(软件合同、《工作说明书》、硬件合同)已替代此前达成的协议(招标递交的文件),双方应以此作为合同的履行依据。
【以案为鉴】
本案虽然发生较早,但最高法的判词依然为项目双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对于甲方,严守底线,在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中强调己方所认为的、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条款、最高效力文件。
对于乙方,除了标书不要埋雷之外,要分清协议效力,不是每个乙方都有本案乙方的实力和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