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山 博主©)
【案中说法】
接上一篇,P先生案
《案中说法18 | 劳动关系存续与否?职业病背景下的旷工与自动离职(劳动纠纷)》系列之二。
江苏工厂以旷工为由对广州劳工P先生发出自动离职公告。
离职前一个月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了“无尘肺”诊断。离职近2年后,广东省级鉴定委员会依据离职后新胸片(已离职8个月、实际停工1年)推翻了结论,鉴定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 ,广州南沙人社局据此做出工伤认定。
企业不服,工厂在江苏、离职前法定机构已做出正式的“无尘肺”诊断且得到市鉴定委员会支持、离职后工人去了其它单位上班,省级鉴定除了超期限、离岗后新胸片不能代表在岗期间的事实,为什么人社还要认定工伤?
企业是冤大头吗?企业不服,对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诉讼对象是人社局,诉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工厂注册在江苏、干活在广东,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企业想从职权上否定人社局,失败。
对于依鉴定结论后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95号》这篇裁定具有可参考性。原案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省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均不支持。
山东省社保中心沈飞、徐岩对此评析有代表性,摘录如下:
(一)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所列对象。
(二)劳动能力鉴定实质是技术性、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非行政职权活动。
(三)鉴定结论不服,有救济方式。
就本案企业不服的情况,博主认为企业诉讼对象搞错了,其究竟是对鉴定结论不服,还是对工伤认定不服?如对工伤认定不服,是对认定依据不服,还是对认定程序不服?
正如本案判词所载,人社局依据鉴定结论、听取企业的申辩意见、审查企业的材料后,做出结论,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本案企业应如何诉讼,您是否也正遇到烦恼?欢迎文末留言或加博主私聊。
【以案为鉴】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涉及到鉴定的劳动纠纷,【程序】很重要!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在法律的世界、在现代文明世界,这话可以理解为要按章办事。这个章,既规定有责任人/责任单位,又规定了期限/时效,还有救济制度。
如果当事人出现了纠纷,一定要记得【及时】、【找对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错过期限,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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