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20 | 隔了总包,用户验收报告就不能证明施工单位工作成果?(IT合同纠纷)


【案中说法】

实际施工方科技公司与总包单位对簿公堂,就验收、进度款问题针锋相对。


施工单位提出用户单位签署的《初验报告》,意图证明己方已完成工作。


总包单位是否束手就擒?



本案原告为分包商,因付款问题与总包出现了纠纷。


原告就施工结果,提供了《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二阶段系统集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意图证明专家组对包括涉案系统在内的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熟悉政府项目验收流程的都会清楚,系统集成项目在验收阶段,总包、监理和甲方基本达成了一致,甲方会组织召开验收专家会,得出专家意见后,再另外开具验收报告。


因此,从常理上来说,初验报告不一定能代表施工方完成了实施,但至少是完成了一定进展。


但,本案拿出来做为典型案例,是因为最高院在再审裁定时,同意了二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验收意见系针对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应系统。大白话就是:原告你证明了个寂寞!第三方是初验了,但跟你有关系吗?


故,施工单位因证据链不闭环,输得一塌糊涂。


以案为鉴

本案是信息系统集成领域常见行为,初验意见对应的成果是否为原告所为,不是本文所要追查的对象。












作为律师×高级项目经理,提醒分包商/实际施工单位,一定要从源头、从细节、从履行上防止被证明了个寂寞的事情,因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并非一一对应。


分包商考虑以下动作自救:


(1)合同上约定标的物,约定、锚定最终用户。


(2)尽量拿到总包方合同的技术细节,将该技术细节copy到分包合同。作为对应细节,并不需要展示对应关系,目的是防止人为丢失潜在对应关系。


总包合同的技术细节,通常会有模块名称。用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监理报告,通常会和这些模块名称一一对应,否则,甲方自身应对审计也麻烦。


(3)如果分包合同无法暗桩,则项目经理要在履约过程中,有意无意跟总包在交流中留下相关痕迹。


所以,项目经理,要具有一定的法商:留痕、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