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在交通等人身损害侵权赔偿中,需计算误工费,而误工费计算基础包括医疗期、康复期、医疗期前的门急诊。
起诉时,通常使用门诊病历接诊日期、住院病案首页【实际住院天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医疗期、康复期作为误工天数。
计算康复期时会把首日、末日纳入,但各位发现没,住院病案首页【实际住院天数】会较日常生活经验少算一天。对于部分职业病人,10多次,甚至20多次住院的,则可能会产生不菲的潜在损失。
(某裁判文书:两次住院共少算2天。
原告主张的住院天数同于病案首页,法院判决引用原告主张)
住院病案首页【实际住院天数】比患者实际住院少算一天,究竟是医院搞错了,还是哪里出了问题?
博主近日起草和研读几份误工费诉求时,发现了前述情况。检索裁判文书网交通肇事案例,住院天数普遍同于住院病案首页。
作为代表患方的律师,心存正义感的同时,有必要利用过往多年服务医疗领域的工作经验,把这个细节梳理出来,以法律为准绳,为委托人(患者)争取可能的利益。
病案首页【实际住院天数】≠患者实际住院天数!
(医院)病案首页没错,患者直觉也没错。因为两者应用场景不一样(统计口径不一样)。
一、病案首页应用于卫生统计,首、末日只算1天。
(1)住院病案首页本质是卫生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12号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卫办发〔2012〕83号
……
我部组织制定的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从2013年起分步实施。
而住院病案首页,就定义在《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所附的表中,在卫生统计、医院病案室、医疗IT工作中,病案首页也会被称【卫统4-1表】。
可以明显看出,住院病案首页的批准机关是国家统计局,其表号(卫统4-1表)及原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发文清晰表明,住院病案首页本质是服务于卫生统计,即卫生领域的统计。
在该文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集”部份,明确定义如下:
数据元名称:实际住院天数。
定义:患者实际的住院天数,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1天。
(2)病案首页统计住院天数少算1天是为了和床日数等卫统指标对齐口径。
在(卫生等)统计领域,强调“数出同源”或“数出一源”,原因就在于统计口径差异会导致统计结果相差万里。
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从宏观层面上开始试图统一指标口径。住院天数口径的统一,为后续床日数、单病种住院日等指标进行医疗资源、医疗服务质量等评价的横向对比夯实了(指标口径)基础。
如上述《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指标解释”中,限定床日数为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情况。
而在医院绩效考核(俗称国考),国卫办医政函〔2025〕268号发文的《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测操作手册(2025版)》在单病种质量控制中,可以清晰看到卫生统计的住院日直接和床日数正相关,即:实际住院天数是床日数的基础,床日数是平均住院日的基础。
换言之,住院病案首页【实际住院天数】是卫生统计的基础,病案首页的口径规定是从统计工作出发,首先服务于卫生统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12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这表明病案首页数据从产生之初就具有明确的统计用途属性,其口径设计服务于卫生行政管理与监测目的。
这类统计指标虽对医院管理具有意义,但并非为民事赔偿中的误工费计算而设计。直接将其用于个案裁判,既不符合统计制度初衷,也有违《民法典》中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填平原则”与公平理念。
二、误工费计算应将首日、末日均计算在内。
了解到住院病案首页本质是卫生统计之后,在计算误工费时,自不必按卫生统计的口径套用实际住院天数指标,可以按小学一年级数学所学,将首日、末日均计算在内。
在起诉状中计算住院天数时不采用卫统口径,还有个隐含的细节,是因为医院卫统口径只考虑了患者在医院的住院,而患者在主张误工费赔偿时,还要考虑如下区别:
(1)卫统口径未涵盖实际入院与出院的具体时间点。
统计规则将入院和出院日均只计1天,但患者实际可能是在入院日上午办理手续,在出院日下午才离院,实际可能经历了两个完整的白天,但在统计中仅记为1天。
(2)卫统口径未涵盖为办理入院所需的必要准备时间。
患者为办理入院往往需提前抵达医院,进行检查、缴费等,这些时间虽未纳入“统计口径”,但确属因伤害事件导致的误工损失。
(3)卫统口径未涵盖在途及等候时间。
患者从住处至医院的往返交通时间、抵达后至系统录入前的等候时间,均属于因伤害事故造成的必要时间损失,但卫统口径未能准确反映这部分时间。
【结语】
住院病案首页所载“实际住院天数”是一项为统一统计口径而设定的技术性结果,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因伤害事件实际耽误的时间和损失。在计算误工费时,应依据患者实际入院、出院的时间记录,综合认定住院及相关误工期间。
建议司法、保险及调解实践中应摒弃机械采用住院病案首页实际住院天数的做法,转而以事实为依据,以合理为原则,更加精准地认定误工期间,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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