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转包后能当甩手掌柜吗?赔钱案例必看(案中说法22 | IT项目纠纷)

【案中说法】

本案涉及“用户单位→总包方→分包方→施工单位”的项目架构,诉讼围绕“海南省海洋防灾减灾……可视化展示平台”项目的验收与付款问题展开。


对于总包方或分包方而言,是否只需抓好招投标和验收这“一头一尾”两方面工作,就能高枕无忧地当“甩手掌柜”呢?


在用户项目履行过程中,若因配合事项或整体验收延迟导致损失,责任应由总包方单独承担、施工单位单独承担,还是各方共同承担?


解决IT项目履约纠纷,项目经理的核心能力在于“合同对标”,即一切以合同条款为准绳,并结合IT项目特点开展工作。被誉为最有烟火气的《民法典》,在审理IT合同纠纷时,其核心原则同样是“有约从约”(即合同对标)。


一、合同效力审查。

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合意,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有约从约。

涉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且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查明分包商(甲)和施工单位(乙)已在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调整造成的乙工作量增加、对乙交付成果确认不及时、某甲需配合某乙提交的基础材料不完整),乙不承担因此造成的项目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对标。

本案查明的事实:

(1)施工单位向总包等人发送项目周报邮件,需要分包公司配合完成的工作为:1.提供xx测试数据;2.其他模块样例数据收集的推进,其中7月8日的邮件中明确提出存在问题为:因系统所需数据收集及需求确认进展缓慢,项目进度已近滞后。


施工单位公司于2017年8月3日、8日分别向总包等发送关于后期如何推进项目开展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列明需要某分包商提供的具体数据内容。


(2)施工单位向分包商提交建设成果,包括xx平台等。成果提交说明显示系统待完善内容,包括:1.待正式部署环境落实后完成部署联调;2.待数据提供后集成数据;3.继续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2017年10月8日,成果提交报告由分包商盖章并经项目联系人陈某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亦盖章并经项目经理李某签字确认。


(3)分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向施工单位发出催促履行的任何书面函件,亦未举证证明施工单位延迟上线和延迟交付成果对其造成损害。


据此,一审法院结合总包已验收事实(最终用户的验收材料有施工单位信息),认定分包商违约,需向施工单位支付验收款和违约金,二审法院(最高法)维持原判。



以案为鉴

项目经理需要具有法商,具备基础的法律素养。法商是项目经理的“隐形铠甲”,既能规避风险于未然,更能为项目价值保驾护航。法商并非要求项目经理成为法律专家,而是使其具备合同履行风险意识。


就IT项目常见验收、付款纠纷,博主长期实践和推荐的应对方式如下:


(1)施工单位主动在合同中约定甲方配合事项及迟延应对(不处罚乙方,或甲方赔偿);


(2)留痕:微信工作群留痕、邮件留痕、必要的纸质督促函。“今天的记录,是为了明天无需辩解。留痕,是成本最低的风险投资。”


本案乙方的周报邮件和会议纪要邮件,为乙方胜诉提供了关键证据。


(3)总包型企业,也不能当甩手掌柜。项目利润由总包分配,总包自当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真正的总包管理,绝非简单的“转包”与“坐享其成”,而是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负总责的系统性工作。这要求总包方虽不需事必躬亲,但也不能仅进行结果管理,必须将过程管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