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我只是在QQ群里转发了几条链接,怎么就成罪犯了?
这是许多网络"广告手"在被警方抓获后的第一反应。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只是整个灰产链条中最微不足道的一环,甚至觉得自己也是"被上家利用的受害者"。
发个链接而已,既不制造钓鱼网站,又没让玩家产生财物损失,这就把自己折腾进去了?
本案葛某,自己并没有搭建钓鱼网站,只是将钓鱼网站链接发到地下城与勇士的QQ群里(玩家点击网址输入账号和密码,自己就能获取到该账号和密码)。钓来的鱼以5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上家。
从葛的电脑和手机中勘验数据3000余组。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葛某,虽未直接搭建钓鱼网站,但其违反国家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管理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即明知、利用他人搭建的钓鱼网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即其他游戏玩家密码),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对照上述司法解释,本案葛某获得游戏身份认证信息3000组,不仅达到情节严重标准(500组),还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0组5倍)。
因此,葛某最终被判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归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获刑三年二个月,处罚金六千元。引自 (2019)苏13刑终137号。
【以案为鉴】
对于"广告手":不要误以为转发钓鱼链接只是"小打小闹",顶多算违规,不会涉及刑事犯罪。但法律认定标准十分明确——只要明知链接用于非法获取数据并主动参与,即使不直接搭建网站,也已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以"部分数据无效"为由试图减轻罪责,实践中难度较高。辩护人可以考虑的点包括:(1)格式是否明显错误;数据重复;(2)比对交易记录和非法数据的时间戳;充分考虑每组数据的价格不一定全相等。(3)取证的规范性,如何确保原始数据不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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