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在上一篇案例《网络钓鱼》中,介绍了对网络钓鱼非法获取游戏账号行为的判决。本期继续拆解该案例,分析网络钓鱼(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数据量、从轻情节对刑期的影响。
案中葛某被认定的情节包括:勘验数据3000余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的这些数字、情节,如何影响被告刑期?
(一)入罪标准。
就入罪标准和数量,涉及相关条款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刑法字面含义看,入罪标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二)情节严重程度。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对于游戏账号类网络钓鱼行为,在非法获取数据量上:500≤情节严重<2500;2500≤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葛某钓鱼3000个账号,满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故量刑幅度为:(3年≤刑期<7年)+罚金。
(三)坦白、退缴对刑罚影响。
被告被认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假定基准刑为中间数5年(取3-7年中间数)。
因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退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被告的宣告刑约为:
推测刑期≈Min[最低刑期3年,5年×(115~20%-退赃20~25%)]≈3年3个月~3年。
(四)葛某成年人、无业,没有其它阻却因素。
被告葛某最终获刑三年二个月,处罚金六千元(引自 (2019)苏13刑终137号)。表明刑期推算大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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