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上税?销售乱写解决方案的下场来了(案中说法26 | IT项目纠纷)

【案中说法】

"我们的系统能实现数据智能分析、多维报表联查、自动生成管理报告……"这般诱人的方案描述,在软件销售过程中司空见惯。


但当系统上线后却发现连基础数据采集都频繁报错时,甲方能否依据当初那份华丽的方案书追究乙方责任?


上海某生物制品公司(甲方)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科技公司(乙方)在售前出具的《方案书》中承诺:系统将建立"企业统一管理数据平台",实现"多维报表联查""灵活的绩效评价"等功能。


但系统上线后却出现数据采集失败、报表刷新错误、联查功能缺失等严重问题。


乙方辩称:这些功能在正式合同里没写,属于合同外的“二次开发”,不是自己的核心义务。


甲方拒付尾款并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公司则反诉索要6万元余款。


《方案书没有被合同引用,方案中那些充满诱惑力的功能描述,究竟是否有约束力





法院查明,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乙方出具了一份详细的《方案书》,首页上盖着双方公司的公章。


法院认为,尽管正式合同没有逐项罗列,但这份双方盖章的《方案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是乙方对服务范围的承诺,其内容构成乙方公司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乙方在《方案书》中承诺的"多维报表联查"等功能,虽未在正式合同中详细约定,但因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按方案书实施",这些承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摘自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49号。


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制定前,但在软件行业颇有代表性。



《合同编解释》

第三条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511条载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本案争议的《合同书》,是双方合意、盖章确认,与合同签订一脉相承,且为软件行业销售习惯,它就是511条所指向的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


以案为鉴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案作为软件行业、系统集成行业经典的案例,给企业管理者、销售、法务、项目经理们如下借鉴:


对于甲方:

在合同中注明(XX版)售前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对于乙方:

一定的拔高是需要的,但打铁还得自身硬。吹出去的牛,要挨个实现。


同时,乙方要在合同文本中注明甲方需要配合的义务与责任,项目经理在执行过程中留痕,表达配合需求和误工影响。


最后,项目经理在接手项目后,必须与售前团队完成工作交接,并精准锁定和确认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