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虫卖钱,离进去只差一副手铐(案中说法28|计算机刑事风险)

【案中说法】

各位,国庆快乐!不知不觉就爬虫话题先后完成了多篇介绍,今日补齐爬虫基础系列最后一块板。


爬虫系列如下:

(1)什么是爬虫:RPA的前世今生,技术性介绍

(2)民事和行政管理风险:数据合规与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抢票灰产

(3)刑事风险1:下游非法获取数据(同网络钓鱼),以及数据量与刑期

(4)刑事风险2:工程师卖工具、工程师亲自下场搞数据,本篇。


案1。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开发、维护数据爬虫软件,软件用于侵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催收系统中,非法获取债务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等脱敏信息。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获利9400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退款。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摘自 (2025)闽0427刑初62号。


案2。被告人呙某某通过SQL注入漏洞以及编写爬虫脚本的方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大量数据,其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数量约为1500万余条。其获取的个人信息通过QQ销售,从中获利约54万余元。被抓获到案。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摘自 (2020)鲁02刑终108号。


都是爬虫获利,为何有的适用行政处罚,有的被公诉?




爬虫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不同,是法律实践中一个复杂且关键的区别点。同样是“爬虫获利”的行为,之所以会出现有的适用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违法),有的被公诉(涉嫌刑事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个阶梯式的结构:

一般违法(社会危害性较轻)->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刑事犯罪->公诉。


在行政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爬虫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处十万元到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保护法益为“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领域,可以依据侵权和不当得利来维护权益。


而在刑事领域,爬虫涉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从其入罪标准看,要么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特定领域的系统(危害性大),要么是在其他领域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有清晰的量化标准。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案1中,技术人员仅开发、出售爬虫程序,没有亲自下场运行爬虫、采集数据,法院判决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而案2中,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虽辩护人提出编写爬虫脚本获取数据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采用此手段获取的信息数量及对应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且一审判决认定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错误,对应的犯罪数额应予扣除。二审法院认为未经网站授权,利用漏洞,编写爬虫脚本入侵,批量获取公民信息数据并用于出售。技术手段具有非法性,用该手段获取的信息数量及对应的犯罪数额均不应扣除。上诉人在计算机中存储的1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均系其非法获取。该部分信息内容是否重复、公开程度及有效性不影响其获取方式的非法性。其通过出售计算机系统数据所获得的犯罪数额,均不应予以扣除。维持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为鉴

博主认为,案2中的数据是否重复问题,二审法院判词没有讲透。不确认辩护人对该问题是否有特别认识。博主琢磨,该案是因获利数额大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数据重复问题对刑期没有影响。


数据量,是一个特别抽象的量,单纯看数字,仅具有统计意义,而忽略了个体差异,忽视了数据量对刑期的影响。


对于1000条数据,

(1)如果去重后为500个人信息,则侵犯了500条个人信息,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


(2)如果去重后为400个账号,是分3次从同一个系统中获取,则可能达不到入罪标准。


(3)如果去重后为400个账号,是从控制的同一个系统之20台节点中获取,则可能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4)如果去重后为400个账号,打包后分别卖给100人,累计卖得5000块,则可能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因此,对于涉计算机辩护,对数据量计算方式、数据来源、危害计算机节点数和系统数等,均可以对标司法解释,制定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