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马路杀手”,可能是这样考出来的(案中说法29|计算机刑事风险)

【案中说法】

当听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脑海中浮现的是否是黑客攻击网站、编写病毒程序的画面,或者很科幻、好莱坞电影的感觉?是否认为,这个罪名离普通人的生活很遥远?


广东驾校的魏总,不会编写代码,也并未攻击任何网站。为让学员快速刷满学时,指使员工将教练车上的“驾培管理终端”拆下,连接其购买的“跑码机”。该设备能模拟车辆行驶状态、播放预录学车视频,从而将虚假学时数据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使学员在未实际练车的情况下骗取考试资格。


为什么这种驾校作弊行为,没有按普通的行政违规处理,而是上升到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抓人、留案底的刑事层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看清刑法的规制边界。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远不止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脑(个人电脑、服务器)。


它泛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设施构成的,能按照应用目标对信息进行采集、处理、传输的人机系统。


本案中,那个用于采集、上传学车视频和GPS数据的驾培管理终端,正是一个具备特定功能的、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本案驾校老板,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摘自(2025)粤2072刑初314号。


以案为鉴

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是一个只存在于书本的概念,它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活。


计算机系统,用大白话讲,可以理解为一套设备或体系,能够运行(带芯片)、能接收/处理/存储/输出数据,也许还能联网(不一定是互联网,可能是蓝牙或其它信号)


如果具备这样的特征,干预的时候就要小心了,这种非法干预包括:毁坏设备、停电、磁场干扰、讯号干扰、破坏数据,甚至包括影响其采集不正常数据,周边既常见又冷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包括: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出租车计费装置、工程车测速/定位装置、船舶定位装置、马路测速/噪音拍照设备、各行业在线监管装置/系统、网吧计费系统、机场/铁路无线电局部网络、停车场计费体系和抬杆感应、学校成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