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甲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官司,具有典型意义。(1)医院作为被上诉人援引地方性管理细则主张需工信部门验收,但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明确约定验收流程且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地方规范不能否定合同约定的效力。这一认定维护了意思自治原则,避免行政程序过度干预民事合同履行。甲方验收程序由被上诉人组织并主导,且监理单位由其选定,上诉人在验收过程中无过错。因此,被上诉人以其自身未完全遵循(其他规范性文件)程序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未被采纳。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程序合法性与实际履行效果的平衡,避免一方以程序瑕疵为由逃避合同义务。类似事业单位项目验收,甲方以不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由主张行为无效时,本案具有参考意义。(2)尽管被上诉人主张验收报告仅为“初步验收”,但法院结合合同条款、验收报告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如系统长期正常使用),认定该验收为“终验”,体现了对合同文本的严格解释和尊重。
嘉峪关市政府2019年7月24日颁布了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要求由市工信部门中期评估和验收。本案嘉峪关某医院(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2019年8月招标,自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遵守该要求。但医院验收(无论定义为初步验收还是终验)会议没有管理机构参与,验收结论均不参考管理要求中的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要求,医院既输了跟乙方的官司,还面临被管理机构打板子的境地。
本案分包方留痕有力,能提供各种上线报告和甲方人员签名,为二审改判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借鉴:
1.财政资金建设项目要遵守本地工信/政务数据局信息化管理要求。
2.监理公司/乙方项目经理PM/甲方要熟读上述要求。
3.乙方项目经理与监理要在项目启动之初定下模板文件,尤其是验收字眼,究竟是试运行,还是合同验收,还是项目验收,有几次验收,等。
4.本案争议,也是信息化建设的特色,既有软件建设和建设施工的显著区别(纯脑力成果),又有后口罩时代财力吃紧、财政项目审计越来越卷、工信/政务数据局对其他单位信息建设紧箍咒越来越紧的缘故。
关于软件项目交付和验收,尽量约定/留痕(1)系统安装、到货、试运行与初验各节点之间的时间关系;指定验收是指项目验收、合同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因政务数据局成立时间远晚于信息化建设,且政务项目信息化管理制度条款粗糙,验收的定义,或项目验收与合同验收的定义,与传统的CMMI/软件项目管理存在着不一致,因此在实施现场,乙方项目经理与监理方更要达成一致。
5.本案甲方和监理方存在过错。监理通常为甲方招采而来,对于监理过错,甲方或针对监理合同,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裁判文书:(2023)甘02民终699号。
当事人:
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告,乙方/承建方。
嘉峪关某医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方/建设方。
时间线:
2019年8月
本案甲方发布招标文件,项目预算2770万元,要求供应商履约验收需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因项目超1000万元)。
2019年8月29日
某某数据公司投标,承诺系统试运行3个月后由医院、供应商及第三方专家共同验收。
2019年9月30日
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合同总价2709万元,6个月内完成项目。
付款分4阶段(预付款30%、上线后30%、验收后35%、质保金5%)。
终验条件:试运行3个月后运行良好,需书面申请终验。
2019年10月15日
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履约保证金,提高工期延误罚则。
2019年12月30日
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增加弱电工程(105.3万元),按进度付款。
2020年9月
某某数据公司将部分系统分包给四川互慧软件公司,约定验收需院方盖章确认。
2020年12月30日
某某数据公司申请初步验收,嘉峪关市某院回复多项系统未完成(如手麻系统、医保接口等)。
2021年3月19日
双方及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报告》,载明“项目通过验收”,但未明确是否为终验。
(争议焦点)某某数据公司主张此为终验,嘉峪关市某院抗辩仅为初验,需工信部门终验。
2021年8月27日
嘉峪关市工信局组织专家中期评估,认为硬件达标,但软件存在47项问题(如系统独立、运行慢等)。
2022年1月-3月
双方针对问题整改,但未达成一致。
2022年4月26日
嘉峪关市某院发律师函要求整改,称系统多次瘫痪。
2022年5月19日
某某数据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函,认为案涉项目已经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验收,目前仍在履行质保义务,并对提出的具体问题逐项答复。
2022年7月18日
工信局向医院发函要求按《嘉峪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提交终验申请(需试运行3-6个月后申请)。
2022年8月3日
四川互慧软件公司催款无果,威胁停止系统维护。
2022年9月14日
某某数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软件款422.8万元及利息。
工信局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争议焦点及二审认定:
案涉工程支付余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1.案涉软件部分上线试运行。
(1)上诉人提交上线确认说明、上线申请单、验收申请单、情况说明、项目初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2)关于甲方人员师鹏签字未得到被上诉人的授权。经二审法院询问,师鹏为被上诉人一方在编的信息工程师,参与案涉合同的整个实施过程,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明确师鹏的授权范围,且被上诉人也未能明确究竟哪些项目未完成上线试运行,被上诉人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2.上诉人提交的部分上线申请材料的落款时间虽然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个月,但上诉人在此情况下仍然组织进行验收,且在验收报告中也写明了案涉系统上线运行的时间,运行情况被上诉人是明知且接受的,故应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软件部分上线试运行工作已经完成。
3.软件系统的验收是否已经完成。
医院抗辩参加验收的监理单位无软件系统监理资质、验收过程中无相关专家参与、案涉工程软件系统验收前应通过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中期评估。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系由被上诉人自行选定,并由其通知参加验收,验收流程也由其确定,验收由其组织,故不予采信。
4.关于抗辩2021年3月19日形成的验收报告不是终验报告。
法院认为,该验收结论中并无该验收仅为初步验收须再次进行验收的意思表示,结合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1年8月27日就案涉工程出具的《中期评估意见书》的内容及验收后被上诉人在运营过程中持续使用案涉软件系统并陆续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应当认定案涉工程包括软件部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通过终极验收,抗辩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