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当你在生活服务平台上选择一位“口碑医生”,或法律中介平台上看到一位“明星律师”的辉煌数据时,你是否想过,这些用于吸引点击的“职业资质”,可能连专业人士本人都不知情?更关键的是,这些数据,很可能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从公开网络“爬”来的。
对平台而言,其能否使用这些从公开渠道采集来的“数据富矿”用于引流?平台有哪些风险?
广州M律师就发现自己被一家法律互联网平台收录进了自身的律师库,不仅有姓名、执业信息,还被设定了收费标准,并且展示了胜诉率(根据采集数据计算得出)和合作顾问。
平台方对此的辩解往往理直气壮:这些都是公开信息,我们只是技术的“搬运工”。但当“搬运”的目的直接指向商业利益时,这种行为还能理直气壮吗?“爬”来的职业资质,真的可以无条件地成为平台引流的“免费燃料”吗?
该案判决于2023年,法院认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带有阶段性、宣誓性的特点,具体操作由《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以完善。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聚合分析已公开个人信息数据的业务模式,及其该业务模式是否对人格权(益)产生侵权损害结果,《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有利于对本案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法益为三: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商业平台从公共渠道爬取、分析、统计的个人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平台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可以无须就处理活动告知个人信息主体,也无须取得其同意。
但,平台在范围合理与否的评价,应以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作为评价依据。本案平台以法律服务中介为目的,虚构了M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执业年限、胜诉率等信息,虚构其在平台成功承揽业务次数等数据,该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已造成重大影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引用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T/T35273-2020)》“3.8用户画像userprofiling”中规定,平台通过爬取已公开信息,通过算法规则统计如既往判决胜诉率等指标,并为M律师生成专属页面,展示其“收费标准”“执业年限”“胜诉率”“执业证照片”等信息,应认定其对M律师进行了用户画像。该用户画像结果可为有律师服务需求的平台使用者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持,帮助挑选适合的律师。该段判词的意义在于,用户画像不仅适合于网站服务的买方,同样适合于网站的服务供给方(供方用户)。摘自(2022)粤0192民初20966号
【以案为鉴】
平台的商业模式若建立在未经授权、不加规制地抓取和使用免费数据之上,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自行采集数据。
实务推荐:(1)数据采购面向正规数据供应商。(2)采集业务外包,建立数据供应防火墙,风险隔离。(3)对服务供应方同样引流,期间推进供应者对其数据的个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