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抓包:入院记录超时限修改(案中说法32 | 医疗纠纷)

【案中说法】

患者9月7日因“反复胸痛7年余”入住Z省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冠状动脉性心脏病”。10日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的穿刺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后确诊为脑出血、脑疝。10月4日出现心率下降,继至出现心跳停止,氧饱和度测不出等症状。后家属考虑预后问题,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当日,张利花在家中死亡。

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电子病历存在有修改、删除、增加、篡改、伪造行为,该电子病历不完整、不真实。法院据此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且最终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医院对所有鉴定意见均进行了回复。医院认可对于入院记录的确进行了修改,但这是对于病历的正常精简、完善,且内容均符合客观事实。本次修改主要删除部分5年前第一次冠脉CTA报告的具体内容并加以概括。因该报告已时隔5年,对于本次诊断的参考作用不大,故对具体内容进行部分删除并加以概括,属于精简。同时又增加了近期第二次冠脉CTA报告的具体内容,属于对入院记录的完善,不存在伪造的情况,也不属于重大改变,事实上也不可能伪造与重大改变,因为两次冠脉CTA均有报告可查,病历的修改完全是建立在报告基础之上,是客观存在的结果

同时医院认为依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7条规定,医生最晚在患者出院前均可对病历进行修改而无需征得医务部门同意。患者实际出院时间为2018年10月4日,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生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是2018年9月27日10点43分,是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修改时限范围内。


患方认为适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7条规定,入院记录书写时限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可以合理推定病历存在不当修改行为。

本案在患者病危后,补充了入院前三天冠脉CTA检查。患者家属认为医生连患者当前的病情状况都没有掌握清楚,入院记录的修改行为属于篡改。

两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最终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最终导致亡后果的发生。


以案为鉴

理解“推定过错”的威力:一旦被认定篡改病历,将在诉讼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几乎等同于“不战而败”。守住病历的真实性底线,就是守住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