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前面转载过背靠背条款的文章,对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近日迎来判例。
原告乙方A公司与被告甲方B公司,就苏州高铁新城(智慧城市项目一期工程一集成指挥中心)项目,以210万元约定地图通、可视化平台、八平台业务场景及数据服务四大建设内容。合同签订于2021年10月27日。
被告甲方作为总包单位,在合同约定原告乙方完成系统初期上线并完成试运行三个月,由被告客户和最终用户方委托专业第三方完成终验并移交集成指挥中心使用经H3C项目经理书面验收确认后,才给原告打款。也就是背靠背支付。
乙方认为付款条件已达成,以合同条款系背靠背条款,本质上将第三方付款风险不合理转嫁给了下游实际开发系统的原告,诉请回款。
甲方辩称项目未由最终客户验收、未收到款、不符合合同付款条件。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公司作为大型企业,约定的付款条件系以收到业主方或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为前提,对作为中型企业的原告A公司而言,系不合理的付款条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赎期”的约定无效。
对于项目已在最终客户处部署,B公司未在合理期间组织验收,故案涉项目未能书面验收确认系因委托方拖延验收导致,且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存在无法验收成功的问题,亦未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未能付款的主要系因B公司未收到第三方付款。法院认定案涉项目的第一期及第二期付款条件已成就,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不能阻却B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
第六条 ……,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载明体制内单位不能要求中小企业不合理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在实务中,甲方可能会在合同约定甲方因付款程序(如财政局付款流程,财政紧张,等)不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对此,实有考量空间,就看乙方企业是否要撕破脸。 源于(2025)浙0108民初1417号。
【以案为鉴】
本案乙方为了尽快验收,向甲方邮件表明:是乙方公司内部确认某交付团队21年交付任务统计和年底团队计算业绩用,不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承诺本项目的后续节点,仍以正式的背靠背的节点来确认,同时继续配合项目的验收及维护工作,同时公司不会以该初验单签署时间点去要求甲方公司计算账期和回款。
该声明很常见。乙方团队为了交差、计算进度,催甲方尽快签收,且不致于甲方商务反弹,就搞出这个声明。甲方也卖面子,交付团队还要合作的嘛。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声明有效,甲方要付款之外,不能否认该声明,因此无需支付款项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