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拒绝签字盖章,科长签验收报告是否算数 (案中说法36 | 设备采购合同纠纷)

【案中说法】

医院设备安装好了,设备科科长也带队验收并签字确认一切正常,但使用科室以消防门诊消防未验收、设备不能擅自使用为由拒绝签字,院长也迟迟不签字。供应商拿着科长签字的报告,一直诉状讨要尾款,被医院以“验收程序未走完”为由拒付。这缺少了使用科室和院长认可的验收报告,到底算不算数?

祁阳市某医院为新建的发热门诊,向长沙某公司采购了一套医用气体及呼叫系统工程,合同总价近30万元。合同约定,款项在“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分期支付。

2023年5月,长沙某公司完成安装。随后,根据医院项目负责人陈某的指示,双方到现场进行了验收。医院设备科的负责人吴某、伍某在《医疗设备安装合格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确认各系统“一切正常”

然而,报告到了使用科室和院领导层面却卡住了:使用科室以“发热门诊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拒绝签字;院长也因此未最终签字盖章。 当长沙某公司凭设备科签字的报告要求支付剩余50%的货款(约15万元)时,医院方自然拒付,理由是“验收程序未完成,设备未正常使用”。

一方是专业部门的“技术认可”,另一方是使用科室和决策层的“程序否决”。这份有缺陷的验收报告,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以使用科室或院长签字为生效条件。双方合同仅要求验收合格,并未明确将使用科室签字或院长盖章作为验收有效的唯一前提。设备科作为主管此项目的职能部门,其专业验收意见对医院具有约束力。

消防验收是医院的自身责任,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设备无法投入使用,根源在于医院自身的发热门诊大楼未通过消防验收。法院指出,这属于医院自身应解决的先决条件,不能将此风险转嫁给已按约完成安装调试的供应商,更不能以此否定设备本身的验收合格状态。

医院违反了诚信原则。 在设备已完成实质验收长达数年的情况下,医院以内部程序问题无限期拖延付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供应商的诉讼请求,判令医院支付剩余货款。


以案为鉴

在实践中,对于业主方(如医院、采购单位),在合同中明确验收以医院盖章为准,同时辅之以第三方带来风险时如何解决(如本文消防验收卡住设备启用)。

对于乙方,务必注意第三方风险,审慎争议条款。同时重视过程证据链,及时固定权利。在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后,若因对方内部程序问题导致验收停滞,应通过书面函件(如工作联系函、催告函)固定事实、主张权利,为潜在纠纷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