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系统都淘汰换代了,验收却还没做"——这听起来不可思议,却是一起持续十年、涉及近200万元合同纠纷的核心症结。当青某医院的信息系统都已更新换代,当初的建设方成都公司却还在追讨76万元尾款,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付?
2010年,青某医院与成都公司签订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启动款30%,硬件验收合格30%,系统实施完成验收合格30%,余10%质保金。项目已支付了前60%款项,对剩余40%尾款,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医院方面坚持:按照合同白纸黑字,必须验收合格才能支付尾款,而你们从未提交过书面验收申请。更棘手的是,当纠纷进入诉讼时,医院的信息系统已经更新,案涉系统的使用情况已无法现场查证。
成都公司则主张:医院回复的《询证函》,载明挂账金额759520元。
乙方公司的项目款,能被要回来吗?
法院认定,按合同约定,成都公司需要"递交书面验收申请"才能启动验收程序。然而在长达十余年的合作中,成都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关键义务。
对于成都公司"系统已投入使用即视为验收"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既然明确规定了验收程序,就必须严格遵守。系统的实际使用并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正式验收流程。
至于医院在《询证函》中确认欠款金额的行为,法院认为这仅仅是对账目数额的核对,并非对付款条件的认可,更不能等同于同意支付款项。
最终法院认定,由于成都公司未能完成"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这一合同义务,导致验收程序从未启动,76万元尾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驳回了成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为鉴】
对于乙方来说,教训惨痛。技术人员常常重技术(功能)、轻程序(项目流程),认为"活干好了就行"。但法律看重的是证据和流程。一份简单的书面验收申请,看似形式主义,却是启动付款的关键钥匙。主动留痕,避免陷入"做了事却拿不到钱"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