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验收之争:以用户意见为准,还是以合同流程为准?(案中说法38|IT项目纠纷)

【案中说法】

软件上线了,用户也签字了,但甲方就是不肯付清14万尾款,还反过来指责乙方功能没做完。一边是乙方拿着验收报告催款,一边是甲方拿出整改通知说项目根本没完工。这场围绕“软件验收到底谁说了算”的争执,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0年7月,北京公司与新疆公司签订《软件采购合同书》,为新疆某医院开发临床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合同总价140万元,约定分三笔支付:合同签订后付5%预付款,实施上线后3个工作日内付85%验收款,验收一年后付10%尾款。

项目推进看似顺利:2020年10月系统上线,医院签字确认;2020年12月医院出具阶段验收报告;2021年7月医院再次出具验收报告,写明“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期间新疆公司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共计126万元,却迟迟不付14万尾款。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软件到底验收了没有?北京公司认为,医院作为最终用户已经签字验收,项目就该进入维保期,尾款必须支付。新疆公司却反驳,验收必须由医院和新疆公司共同进行,光医院签字不算数;而且软件还有功能没完成,医院后来还发了整改通知,根本不算最终验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验收要由最终用户和新疆公司共同进行,但新疆公司作为开发方,既有组织验收的优势,又有验收后付款的义务,存在怠于组织验收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对于软件开发项目而言,最终用户的使用感受和意见才是衡量项目是否合格的实质核心。医院两次出具验收报告都确认“基本符合验收条件”,这说明软件已经达到了可使用状态。

至于新疆公司提出的功能未完成问题,法院指出,支付尾款的条件是“验收一年后”,并非“所有功能完美运行”。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新疆公司有一年维保期可以要求整改,但这不能成为拒付尾款的正当理由。


以案为鉴

对甲方(采购方)而言,签订合同时要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如果坚持要有自己参与验收才有效,就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履行验收职责,不能事后以“我没参与验收”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