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环保监测设备“动手脚”了!属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即犯罪(案中说法39 | 计算机涉刑)

【案中说法】

身为公司EHS(环境、健康与安全部)主管,任某本应是环保防线的“守门人”,却为了掩盖超标排放的事实,亲手关闭了环保监测设备的采样泵。他和同事崔某、潘某还开启了废气旁通阀,在排囱底部加装压缩空气管稀释废气——这一系列操作,让环保监测设备成了“睁眼瞎”。他们以为这样做神不知鬼不觉,却没料到,这些“小动作”让自己被抓了进去。

2024年3月,沈阳某有限公司被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作为公司EHS主管的任某,面临着RTO出口非甲烷总烃可能超标排放的压力。他没有选择加大环保投入、确保达标排放,而是动起了歪心思。

从2024年6月开始,任某先后六次关闭了RTO非甲烷总烃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泵,每次关闭时间短则2小时,长则超过7天。采样泵一停,监测系统就无法采集到真实的废气样本,数据自然“好看”了,但真实的污染情况却被掩盖了。

这还不够。7月5日,任某、崔某、潘某三人又采取了更隐蔽的手段:开启涂装工艺的旁通阀,让部分废气绕过规范的处理流程,直接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同时在RTO排放口安装压缩空气管,稀释处理后的废气。这样一番操作,既降低了RTO系统的处理负荷,又干扰了监测系统的采样,使得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大量未经充分处理的废气被排入大气。

2024年7月12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三人当天就被抓获。

在法庭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相似的辩护意见:环保监测设备尚未通过(企业)验收,采集的数据属于“无效数据”;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物理操作,没有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案中的“自动监测采样系统”能够采集、存储、回传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监测预警功能,完全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测数据无论是否用于行政执法,其本身的技术真实性都值得保护。

法院特别指出,环保设备的验收是企业行政管理的要求,与其中计算机系统的法律属性无关。即使设备未通过验收,其内置的监控、数据处理系统已经在实际运行,破坏行为仍然构成对系统功能的干扰,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

最终,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考虑到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配合整改情节,法院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崔某、潘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以案为鉴

博主在各种场合一再强调,刑法中的计算机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为计算机、为环保,写过多篇介绍,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计算机涉刑)你身边的“马路杀手”,可能是这样考出来的(案中说法29|计算机刑事风险)

再次重复,再次介绍计算机的概念,各位被环保监测相关的(工地、工厂),请一定要看下面这段文字。案中辩护人站在原告角度总要发表点内容,但站在计算机技术角度,这些辩护词是站不住脚的。

计算机系统,用大白话讲,可以理解为一套设备或体系,能够运行(带芯片)、能接收/处理/存储/输出数据,也许还能联网(不一定是互联网,可能是蓝牙或其它信号)。甚至可以讲,计算机系统不只是一个黑盒,它可以是一套体系,围绕这个体系的感知设备(如人之五官、手脚),都是系统的一部分


如果具备这样的特征,干预的时候就要小心了,这种非法干预包括:毁坏设备、停电、磁场干扰、讯号干扰、破坏数据,甚至包括影响其采集不正常数据,周边既常见又冷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包括: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出租车计费装置、工程车测速/定位装置、船舶定位装置、马路测速/噪音拍照设备、各行业在线监管装置/系统、网吧计费系统、机场/铁路无线电局部网络、停车场计费体系和抬杆感应、学校成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