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网络侵权背后的真凶(案中说法41 | 计算机侵权)

【案中说法】

一家公司发现自己享有独家版权的电影,被一个挂着云南某国企备案信息的网站公然播放。版权方果断起诉,要求网站备案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本是维权最常见的一步,然而法庭上,被起诉的公司却大声喊冤:“这网站早就不是我的了!” 眼看证据确凿,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起诉?网站备案信息这张“面具”,究竟能揭示多少真相?

北京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梦回远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3月,他们发现一个名为“星辰影院”的网站(网址:ynforestry.com)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通过国家官方的ICP备案系统查询,这个域名的备案主体清清楚楚地显示为“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证据在手,北京公司随即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这家云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云南公司的答辩却出乎意料。他们承认这个域名ynforestry.com确实是他们在2012年注册的,但强调:该域名已于2024年1月17日到期,且公司并未续费。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到期未续费的域名会经过一段“宽限期”和“赎回期”后,最终被删除并向公众重新开放注册。他们提交证据显示,就在北京公司取证(2024年3月25日)的前三天,也就是2024年3月22日,该域名已被一家位于新加坡的境外公司成功重新注册。换句话说,侵权行为发生时,这个域名在法律和实际控制权上,早已不属于云南公司。

云南公司进一步解释,他们是一家主营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与经营影视网站的业务毫不相干。当初注册此域名是因业务规划,但后来并未实际使用,直至到期遗忘。至于为什么侵权发生时备案信息还没注销,是因为工信部的备案注销手续通常具有滞后性,且境外注册的域名无需在国内进行备案。那个播放电影的“星辰影院”,实际上是域名被他人抢注后搭建的。

面对这份看起来“铁证如山”的备案信息,法院会如何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站ICP备案信息是国家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的一种管理性备案制度,其功能在于信息收集和披露,备案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备案信息具有推定效力,但并非不可推翻的“铁证”

在本案中,当被告云南公司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域名到期日、被境外公司重新注册的Whois查询记录、自身业务与侵权行为的巨大差异)来证明自己并非网站实际经营者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原告方。原告北京公司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的那个特定时间点,云南公司仍然实际控制并运营着这个网站。仅仅依靠一份可能已滞后于事实的备案信息,不足以认定云南公司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最终,法院认定云南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驳回了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清晰地指明:网站备案主体不等于实际运营主体。 在域名过期、转让或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下,“面具”之下的真凶可能早已换人。


以案为鉴

网络世界虚虚实实,备案信息只是一张“身份证”,但持有身份证的人,可能已经换了。无论是追凶者,还是自保者,看清规则,细致操作,才能不被面具所惑。

对于维权方(权利主体) ,不能仅凭ICP备案信息就草率确定被告。 在发现侵权时,取证需要更加立体和深入。除了截图备案信息,还应第一时间通过权威的域名Whois查询工具,核实域名在取证时的实际注册人、注册日期和到期日。如果发现域名刚过期不久或被近期注册,就需要高度警惕备案信息可能已“名存实亡”。锁定真凶,需要结合网站内容、广告投放、支付账户、联系信息等多维度线索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告错对象,徒增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