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可以!没有对方代码也能认定软件侵权(案中说法42|网络与数字侵权)

【案中说法】

自家研发的核心软件,被同行拿去开培训班,却因为没有对方软件的代码,一审竟然败诉了。这官司还有得打吗?

丹华公司发现,陕西一家同行公司竟然在网上办收费培训课程,教人使用他们享有著作权的“MIKE11”、“MIKE21”等专业水环境模拟软件。更让他们窝火的是,对方用的还是从网上下载的破解版。丹华公司果断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

然而,在一审中,由于无法直接获取和比对被告使用的软件源代码,法院认为难以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尽管丹华公司提供了对方在培训视频中展示的软件操作界面截图,但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了丹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难道拿不到对方代码,就真的没法证明软件被侵权了?


在二审中,面对“代码难求”的现实困境,陕西高院的法官没有拘泥于必须比对源代码的传统思路。法院认为,侵权判定的核心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被告公司不仅业务范围与丹华公司高度重合,而且当庭承认其使用的软件“来自网上破解版”,这已经构成了“接触”的高度可能性。

在无法比对代码的情况下,界面就成了重要的突破口。二审法庭当庭将丹华公司提供的正版软件截图,与对方培训视频中截取的成百上千张软件界面截图进行逐一、细致的比对。结果发现,从新建文件、功能设置到结果展示的各个核心操作界面,两者菜单栏、工具栏的布局、功能选项的排列,乃至右上角“MIKE by DHI”的专属标识,都达到了高度一致的程度。这种高度雷同,显然超出了巧合或借鉴的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在被告无法提供软件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综合其接触可能性和软件界面高度相似的事实,足以认定其侵犯了相关软件的著作权。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x万元。


以案为鉴

对于软件权利人来说(尤其是C/S程序),从设计之初,就在特定界面留下暗桩,除了本案的“MIKE by DHI”明显标志之外,可以在特定界面留数字水印,内容可以为特定字符串的hash值(如自家商标的hash,或hash的前2后2位)。对于非C/S程序,可以在css或js文件中留下必要且隐含的信息,抄袭者删不了,还无法注意到其变量含义,如加密过的js文件中,再加入个axxxx(自家商标的hash的前2后2位),抄袭者很难从几十kb不友好的代码中看到暗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