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详见文末附图。
【案中说法】
区别于上一篇所述游戏类软件,本篇点评关于内网运行的软件在遭遇著作权侵权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游戏类软件,典型特征是挂在互联网上运营推广,下载次数能比较客观地显示被侵权次数,有互联网记忆,取证容易;而内网运行的软件,包括工具类软件、操作系统、业务系统等软件,通常存在取证难的情况。
本案标的原告号称是3D打印行业最专业和最常用的数据准备软件之一,原告方疑似以钓鱼形式进行了取证,并进行了保全,找到5台电脑安装有不同版本的标的软件。各电脑安装标的软件情况:
综观整个案子,对于赔偿损失,原告的策略是按查证的电脑台数×最高版本的主张每套单价。为证明单价的合理性,原告方提供了多份销售记录作为证据。
原告方举张的赔偿数额:
原告方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据:
本案的借鉴之处在于:
(一)对于标的软件,一台电脑上装有多个版本时,只按照最高版本认定,且该台电脑只认定一份拷贝。因:高版本通常会涵盖低版本的功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仅需使用高版本即可实现使用标的软件的目的。
(二)不同电脑安装同一个版本的,每台电脑计算一套。
(三)关于软件版本号。
通常只对特定版本号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小版本号的升级、变化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主张。
大版本号的不同,如果价格相差巨大,可能会认定不同的赔偿数额。
(四)原告方取证后,被告方主动删除。因无法查看涉案软件的情况(相较于取证),视为被告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供,构成证据妨碍,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GM5NDAxNzdjY2QyOWQ4OTRkZWQ%3D
(五)软件价格的认定。因标的销售行为是市场行为,影响因素包含行情、模块组合和打包销售行为、市场规模、上市时间、甲方规模等。原告如果非模块化报价,较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即原告(乙方)在报价时,按模块报价,且近期的销售记录能支持模块名称相同、成交价相当。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在一审判决方面实现了几个巧合:
1.原告请求按5台电脑10套软件计算,法院认定按一套电脑一套,恰好按5套软件计算。
2.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折合单价为38.87万元,法院酌情认定为35万元。而单看原告提供的销售记录,单价最高20万,近年均价仅为15.8万元。
法院认定的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