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博主上一篇灰产文章获微信平台较多推荐,较多陌生朋友首次阅读即关注,今天继续写票务网站与黄牛之间的抢票纠纷。
票务网站自称是中国领先的现场娱乐全产业综合服务提供商,国内首屈一指的综合性票务平台,要求黄牛赔偿50万元损失+合理支出8.8万元(律师费7万+公证费1.8万)。
被告(下简称黄牛)所用黄牛软件在咸鱼369笔获利2151.55元,自称软件销售者。
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在侵权数额计算、举证方面颇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有较大难处。
详见博主先前文章:
(1)《案中说法 | 内网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2)《案中说法 | 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本案中,票务网站称:
(1)购票秩序被打乱,商誉受损。举证材料:一系列批评原告的网络文章,《媒体:XX管得住黄牛吗黄牛票又层出不穷》、《水火不容还是表面仇家XX与黄牛究竟在玩些什么》等。
(2)为消除黄牛数据带来的影响,额外产生的清洗费用。举证材料:网站根据某影业集团安排、以某影业名义统一采购数据清洗服务对应的费用。采购数据清洗服务,用于原告平台的治理。
(3)购票秩序打乱。举证材料:黄牛软件加速抢票。
博主作为一名(曾)长期从事IT交付的高级项目经理,对本案原告的诉讼材料准备有不同看法。
从价值观来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款第四项,即兜底条款,将【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如同判决所言,其一,被诉行为直接增加了原告平台的运营成本。其二,被诉行为亦会导致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受损。其三,被诉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原告平台的商誉受损。
但是,本案作为因软件产生的纠纷,没有用软件来回答妨碍正常经营(成本增加、利益损失),没有用数字量化损失,实为遗憾。
博主认为网站的运营部门可以测算、量化如下数据:
1.成本增加方面。
(1)流量的增加。软件使用前后,网络IO(流入流出)变化。
(2)为应对流量增加付出的相应成本:
(a)内部消化:人工值守、额外日志分析、额外程序开发/测试/更新带来的人力成本。
(b)内部消化:将软件提高并发的项目链条人力成本。
(c)外购:向云服务商购买,消耗机房网络流量。
(d)外购:向云服务商购买,增加并发所需的硬件,如存储、内存、算力等。
(e)外购:向云服务商购买,增加并发所需的网络管理、安全系列软硬件。
(f)外购:舆情监控软件支出。
2.利益损失方面。
(1)购票秩序打乱。使用该软件抢票的成功率(买100次,成功的次数),做为对比,不使用该软件抢票的成功率。
(2)商誉受损。
针对性舆情监控,运营部门对比舆情巅峰、舆情初期、没有舆情的三个阶段,票务销量数据、网站访问量的变化、网站陌生访客的变化。
当然,上述证据在实际举证时可能有【暗门】,粉丝如有兴趣,可以留言交流:按上述举证后,你认为原告方的证据可能有哪些缺陷?
本案原告胜诉,但仅判赔2万元。案件受理费9680.56元,需原告承担9000元,而原告主张律师费7万、公证费1.8万……
【以案为鉴】
就软件引起的纠纷,包括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侵权,数额可以从成本方面量化。研发和运维部门,要做好日志、加班记录,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要监督工时在项目上的分配,并定期做总结;运营部门要监控舆情,分析运营数字和舆情、突发事件的关系,是否存在影响。
以上的核心,即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在第4级的特点,也是与第3级的区别:量化管理。
(软件/信息系统/网络/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量化管理/质量管理/ISO,多是西方语境下的名词,西方语境大贡献,可能是科学。
什么是科学?科学的特点即可观测,观测就要量化。有了量化才能客观评价,才能对比,有了对比才能进步。)
【基本案情】